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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核准程序

2019-03-28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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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基金法》第5条的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如果需要上市交易,授权国务院另作规定。因此,本章所说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专指封闭式基金的基...

  根据《基金法》第5条的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如果需要上市交易,授权国务院另作规定。因此,本章所说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专指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是指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采用公开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买卖。

  根据规定,目前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核准程序是:

  1.基金管理人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申请书、上市公告书、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基金份额发售文件、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资格证明文件、基金财产托管证明文件等,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证券交易所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拟订上市交易时间,并附相关文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按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由证券交易所出具上市通知书,并与基金管理人订立上市交易协议,安排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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