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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长期融资的两面性

2014-07-01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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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金股票质押融资可区分为长期融资和短期融资,两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基金的长期融资和信用交易、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等构成了基金资产的杠杆运用。明确基金资产杠杆运用的性质,对基金长期融资具有指导意义。

  基金股票质押融资可区分为长期融资和短期融资,两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基金的长期融资和信用交易、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等构成了基金资产的杠杆运用。明确基金资产杠杆运用的性质,对基金长期融资具有指导意义。理论上一致认为,基金资产的杠杆运用具有两面性:一方面,适度的杠杆运用对于基金资产和投资者来说可以增加投资资金,调整资产结构,从而起到保值增值的效果;另一方面,过度的杠杆运用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放大基金的风险,从而背离基金投资固有的分散风险、稳健经营的优势,如果股市长期低迷或者基金的投资策略出现失误,那可能会给基金带来更大的损失。尤有甚者,资本结构过度的杠杆利用,可能也会导致控制公司资金者,采取极度投机之投资政策,盖在此极高度之杠杆利用之资本结构下,这些人可能在认为投机之投资策略一旦成功,则获利可观,若不幸失败,而自己所投入亦不多的考虑下,铤而走险。以上对基金资产杠杆运用的分析,完全适用于基金的长期融资。

  有鉴于此,各国对基金长期融资的规制,采取了兴利除弊的方式。一方面允许基金在合理范围内的长期融资,另一方面又限制基金获得过度的长期融资。例如,美国投资公司法第 1节(b)(7)就规定,投资公司由于举债过多,或发行过量的优先股,导致其发行的普通股带有过高的投机性,才被认为是对国家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而对投资公司在合法范围内的举债、适当范围内的发行优先股则明确承认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因此,本文阐述的限制基金的过度长期融资也同样包含两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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