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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新出台法规对商业银行影响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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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05:50
导读: 回首刚刚过去的2009年,国家立法活动频繁,金融法制建设也不断得到加强,《保险法》、《刑法修正案(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等一系列影响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纷纷出台。此时,梳理和总结过去

 回首刚刚过去的2009年,国家立法活动频繁,金融法制建设也不断得到加强,《保险法》、《刑法修正案(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等一系列影响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纷纷出台。此时,梳理和总结过去一年国家立法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影响,正逢其时。

  强调银行业务规范化操作
  
  为应对金融危机,2009年国家出台了多项经济刺激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银行业的经营空间;同时,也对商业银行的规范化操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去年出台的影响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中,此类法律占了大多数。
  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保险法》正式实施,对商业银行的保险代理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根据新法,商业银行作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须履行凭保险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的收支情况、按照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必须签订代理合同方可开展等义务。此外,新法还赋予保险监管机构账户查询权,要求银行积极协助。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要求银行工作人员自觉防止并抵制“老鼠仓”行为。修正案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严厉的刑事处罚。银行工作人员在进行基金发行、受托资金管理时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杜绝有意利用和无意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况。
  5月1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开始实行,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有了统一的工作原则和操作规范。《办法》明确了金融企业以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可以采用产权交易机构转让、证券交易系统转让、直接协议转让三种方式,规范了各个转让方式的操作流程。
  6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断提升信用卡业务服务质量,防范业务风险。《通知》重点从信用卡的发卡营销管理、收单业务与特约商户管理、催收外包管理以及投诉处理等四个方面提出规范要求,如:银行不得以赠送礼品、换取积分等为条件强制或诱导客户注销他行信用卡;禁止银行向未激活信用卡收取年费;为便于用卡人及时还款,银行应通过适当方式为客户提供信用卡账单通知和还款提醒服务等。[page]
  7月,银监会先后发布《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两部规范性文件,以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上述办法规定了银行发放固定资产类贷款的条件、受理与调查流程、风险评价、贷后管理等内容,对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提升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精细化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注重客户利益维护
  
  对客户利益的保护也是2009年国家立法的一大亮点。首先是在《〈刑法〉修正案(七)》和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再次提升银行对客户信息的管理要求。其中,《〈刑法〉修正案(七)》规定,银行或银行的工作人员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况严重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而《侵权责任法》中虽未明确将金融机构作为规制对象,但是其“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擅自泄露患者信息”的条文,也将在今后其他相关纠纷的审理中被参照适用。因此,这些外部规范的出台,均进一步要求银行在营销客户过程中,应坚决禁止通过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购买客户资料等不法方式拓展营销;对在工作中获得的客户资料也应妥善保管,并将作废资料及时销毁;在与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中介机构客户合作中,应谨慎对待协议中的“客户共享”条款,谨防将客户信息泄露给他方。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明确了银行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法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银行在向广大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务必确保其尽到经营场所管理人的附随义务,注意在易滑路面安放警示牌、在透明玻璃门上张贴明显标志等。
  2009年是涉银行卡类犯罪和纠纷泛滥的一年,在此背景之下,监管部门也通过出台相关文件的形式对银行的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4月27日,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加重了银行在银行卡安全管理中的义务,如要求银行对客户身份应进行实质审查,否则在客户损失发生时银行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而此前,银监会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银行对特殊客户开设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做好柜台延伸服务,必要时要提供上门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密码挂失和挂失申请业务,予以简化处理;对于持卡人的投诉要建立相应的投诉机制,不得对持卡人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等。[page]

  不断拓宽银行维权渠道
  
  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大多可以归结为合同行为,因此,《合同法》是银行法律适用率较高的一部法律。2009年5月13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生效,解决了多年来困扰银行经营的诸多难题。首先,该解释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相比以往更加合理,如认可了实践中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的风险提示方式。其次,承认了摁手印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部分操作性问题,也为服务“三农”提供了便利。第三,行业惯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认定为交易习惯,有利于维护银行业的整体利益。第四,合同无效范围进一步缩小,有利于稳定银行与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五,撤销权行使范围扩大,新增四种可以行使撤销权情形,更利于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
  此外,2009年出台的一些规定还使得商业银行债权转让空间进一步扩大。其中,《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指出,商业银行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
  值得关注的还有,最高法院出台规定积极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着力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并出台管理规定,将对商业银行防范信贷风险产生一定影响。银行在信贷调查、贷后管理和诉讼维权服务等方面,均可积极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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