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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你需要了解什么问题?

2016-09-09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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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并购,亦称兼并收购,是指一家或数家公司重新组合的手段,是公司资产重组的重要形式。兼并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的企业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另一家或更多的公司。收购是指一家公司用现金、股票或债券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资产以获得对该公司(目标公司)本身或其资产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一、公司并购有什么作用?

  并购作为资产重组的重要杠杆,具有以下作用:

  1、并购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实现生产集中和经营规模化;

  2、有利于减少行业内的过度竞争;与新建一个企业相比,企业兼并可以减少资本支出;有利于调整产品结构,优势互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3、通过债务重组和增加资本金,实现资本的优化组合。从经济意义上讲,公司并购行为的目的是为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扩大规模经营效益、提高企业经营效率;

  4、从法律角度看,并购是一种企业产权有偿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同企业股东之间利益关系的整合。

  二、公司并购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公司并购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其主要类型和并购方式包括:

  横向并购,指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公司之间的并购。横向并购有利于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形成生产的进一步集中。

  垂直并购,指处于产业链上下游或者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公司之间的并购。垂直并购的优点除了扩大生产规模,节约共同费用的基本特性外,主要是可以使生产过程各个环节密切配合,加速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节约资源和能源。

  复合并购,指同一行业横向并购与垂直型并购相结合的公司并购,或不同行业的公司之间的并购。复合并购是公司发展战略和多元化经营战略组合,有利于实现经营的多元化。

  现金收购,指以现金作为并购目标公司的支付方式。

  换股收购,指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换取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资产。换股收购的结果是收购方取得了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者全部股票/资产,从而成了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目标公司的一些原股东也成了收购方的新股东。这种方式避免了收购所需要的巨大现金压力,但股票换股比率的确定比较困难,特别是已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瞬时变动,确定股票换股价格和比率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杠杆收购,又称举债收购或融资收购,是指收购方以目标公司资产及未来收益作抵押进行融资或者通过其它方式大规模融资借款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

  承担债务式兼并,这是面临破产企业得以债务重组的一种兼并方式。在被兼并企业资不抵债时,兼并企业并不需要用资金,而只是承担企业债务即可。被兼并企业债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债权人的同意,可以停息、免息,有的可以用国家呆帐准备金核销,同时,偿还被兼并企业债务可以推迟3~5年等。

  协议收购国家股和法人股,这是我国收购上市公司的主导方式。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被分割成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流通股,一般而言国家股和法人股占公司股权的大部分,且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收购方不可能通过收购社会流通股的方式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协议受让国家股和法人股可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并购重组“包装上市”,即通过兼并收购、控股若干企业,并将这些企业重组,将其部分资产分离,组建一家资产优良公司上市。通过该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筹集资金,改善资产状况,扩充经营规模,提高竞争能力和盈利水平。

  买壳上市,即通过收购上市公司(壳公司),然后增资配股方式筹集资金,再以反向兼并的方式注入收购企业自身的有关业务及资产,最终收购公司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在买壳上市交易中,收购公司并不是看上目标公司的有形资产和业务发展前景,而是看上目标公司的资本融资渠道。

  借壳上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自己或相关企业的优质资产注入该上市公司,以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

  每个并购项目应该采取何种方式?这取决于许多现实的因素。因为公司并购是一项复杂、精细的技术工作,并购不仅需要仔细的经济考量,还需要履行许多的法律义务,一次成功的并购一定是在多种专业人士共同参与下、经过审慎决策和精心操作的结果。

  三、公司并购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四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十五条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二十六条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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