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4-11 10: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最新合伙企业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最新合伙企业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浙地税函[2003]37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规范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的管理,强化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制订下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3]37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浙江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其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十七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五十八条: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page]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费用已实际支付,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第五十九条:企业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应提供能证明其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扣除。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贯彻实施后,如有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新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它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关联法规: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企业'的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最新合伙企业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841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最新合伙企业法律师团,我在最新合伙企业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