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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的创新发展

2014-09-15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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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内关于风险投资组织模式的争论由来已久,许多学者呼吁在中国推行有限合伙制,认为有限合伙制有助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然而,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在中国面临许多障碍。单从激励约束机制来看,有限合伙制...

  国内关于风险投资组织模式的争论由来已久,许多学者呼吁在中国推行有限合伙制,认为有限合伙制有助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然而,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在中国面临许多障碍。单从激励约束机制来看,有限合伙制对风险投资来说是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但是它需要一定的法律和市场环境,而中国还不具备推行有限合伙制的社会环境。

  除了法律上的障碍,产权制度、信用制度、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的不完善更是短期难以改变。如果片面强调推行有限合伙制,那么制度选择带来的摩擦成本足以抵消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的有效性,使有限合伙制这一组织形式变得无效。

  在中国台湾省风险投资业也比较发达,从其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上看,有限合伙制限于法律原因没有在当地盛行。台湾省的风险投资机构绝大多数采取了基金委托管理方式。因此,风险投资制度的效率并不简单体现为有限合伙制特殊的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关键在于风险投资整体的制度安排与特定产业创新模式的契合。认清了这一点,人们就可以跳出对风险投资具体组织形式的争执,深入思考创新企业融资模式的本质特征。

  所以,处于起步阶段、政府主导的中国风险投资机构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部分采取信托基金制形式,是适应中国制度环境的理性选择。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起步,建立董事会与经理班子明确分工,但董事会又能有效约束经理班子的内部治理结构,比仓促发展有限合伙制综合效率高,也符合国际上风险投资组织形式发展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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