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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产生的背景

2014-06-04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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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私募基金不断寻找新的运行模式发行产品。2007年6月1日,我国新《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但是,根据当时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合伙企业不能开立证券账户,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行仍面临障碍。20...

  私募基金不断寻找新的运行模式发行产品。2007年6月1日,我国新《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但是,根据当时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合伙企业不能开立证券账户,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行仍面临障碍。

  2004年, 赵丹阳携手华润信托发行了第一只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标志着私募基金正式开始在阳光下运作。此后,信托模式的私募基金在国内得到了大发展,成为中国私募证券基金阳光化运作的主流模式。

  2009年7月信托公司暂停开立证券账户之后,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信托方式开户受限,信托型私募基金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

  2009年12月21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改,新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明确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证券账户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以《合伙企业法》为基础,采取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机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即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在这种模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绕过信托公司独立筹集和运作基金,开辟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条新的的运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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