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导读】
甲、乙为好朋友关系,共同出资设立了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但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好,不到两年的时间合伙企业就处于停业状态,且名下无任何财产。A公司对其享有到期债权100万元,A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起诉合伙企业,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无果,遂又要求合伙人甲、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到期债务进行清偿,不能清偿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合伙企业已经无任何合伙财产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因此合伙人甲、乙应当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深入解读】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要想规避此风险,建议可以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成立合伙企业或者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法条链接】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