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5.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7.营业执照副本。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企业类型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