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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是什么

2021-04-13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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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个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建立登记注册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在出现合伙期满、营业执照被吊销等情况时是会被解散的,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那么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是什么呢?下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是什么

  1、全额清偿的原则

  这里的全额清偿是指对债务的全额清偿,不包括合伙人的权益,即清算人在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支付清算费用(即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人应得报酬、公告费、咨询费、诉讼费及其他因清算发生的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合伙企业应缴未缴的税款后,确认合伙企业的财产足以抵偿其债务时,依法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将属于债权人的财产全额偿付给债权人。

  这一原则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的前提。如果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先合伙企业债权后合伙人债权的原则

  清算人只有在全额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后,才能以所剩资产向合伙人返还其出资和分配收益。在清偿完合伙企业债务前,即使其财产具有向合伙人分配的余地,清算人也不得先向合伙人分配财产。

  3、按照约定分配合伙企业财产的原则

  在合伙关系中,协议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准则,是合伙人权利义务产生的依据,协议约定了财产分配办法的,企业清算完毕,即应按规定的办法和比例分配所剩财产,未约定办法和比例的,依据法律规定各合伙人平均分配所剩财产。

  二、2020合伙企业解散的程序是怎样的

  1、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事务

  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4、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企业解散后不注销会有什么后果

  1、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会被传输到全国工商系统黑牌企业数据库,实现全国范围内监管,同步在全国金融征信系统中纳入不良记录;

  2、被吊销营业执照3年内,企业的名称不能再重新使用;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在全国范围3年内都不得申请或担任其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被吊销企业的法人代表,终身进入工商系统黑名单,不得再兼任其他公司法人代表还要被列入黑名单不能设立新公司;

  5、法人代表无法购买机票,不能办理贷款;

  6、影响公司所有股东的信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合伙企业解散的债务清偿原则有三个:全额清偿的原则、先合伙企业债权后合伙人债权的原则、按照约定分配合伙企业财产的原则。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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