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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2021-08-06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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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伙企业,是多方自然人或者组织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这种企业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其设计条件、登记程序等都有法律明确规定。那么,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合伙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名称预先核准,第二阶段为设立登记。

  第一阶段,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办法相同,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但名称中不可使用“公司”、“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预核申请表(现设有这种表格);

  (2)委托书(粘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伙人身份证明。

  第二阶段,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必须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申请。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申请人必须在批准之日起90天内持审批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下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

  1、农村村民。它是指农村的农民个人,不包括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居民。

  2、城镇待业人员。它是指城镇待业青年和其它无业人员。

  3、辞职、退职人员。它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辞职和退职人员。

  4、个体工商户。

  5、非法人企业的私营企业。

  6、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 允许的其它人员和经济组织。

  三、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1、领表

  申请人凭《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填写。

  2、提交材料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

  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c.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d.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f.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g.入伙与退伙;

  h.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i.违约责任;

  j.合伙的经营期限;

  k.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应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

  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查询结果

  申请人按照《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的说明,查询申办结果。

  5、领照或领取合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被核准,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交材料收据》办理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手续;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被驳回,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交材料收据》领取《合伙企业驳回通知书》。

  以上便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是什么的内容。合伙企业登记设立需要经过名称核准、提交材料、在工商局设立登记等步骤。若您还有此方面的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在线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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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企业的程序
合伙企业成立程序   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应首先订立合协议(又叫合伙契约,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质与公司章程相同,对甩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业的经营以及设定的存续期限;   4、合伙企业的设立日期;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伙人的投资形式及其计价方法;   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规定;   8、损益分配的原则和比率;   9、付给合伙人贷款的利息;   10、付给俣伙人的工资;   11、每个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资本;   12、合伙人死亡的处理以及继承人权益的确定;   13、合伙企业结账日和利润分配日;   14、合伙企业终止以及合伙财产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一)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台伙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三)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台伙业务。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对合伙人义务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特别强调了三个方面:①不得与本企业相竞争,即合伙人在本企业以外另从事有经营活动的,不得与本企业相竞争;②不得擅自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另从事经营因业务需要与本合伙企业发生交易的,应事先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③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包括从事各种可能明显损害或有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潜在危险的活动。   上述权利义务只是与企业事务执行比较密切的部分。除此以外,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协议中规定更多的权利义务,对此法律并不加以限制。但对合伙人的上述权利,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可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应依法执行;而对合伙人的上述义务无论协议有无规定,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当然在此之外企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合伙人提出其他要求。 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人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①事务执行权,即各合伙人都有平均地参与企业事务执行的权利,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与事务执行的,可将此权利委托于自己信任的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②对执行企业事务的监督权,无论合伙人本身参与事务执行与否,他都拥有对他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监督权;③企业经营状况的知情权,特别是不参与事务执行或不负责全面事务执行的合伙人,由于条件的限制不能随时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为此法律规定,合伙人有权随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包括各种往来帐册和财务报表等资料;④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合伙企业法规定,企业的有关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讨论,一致同意方可决定;⑤利润分配权,即依据协议规定的方式和比例享受合伙企业盈利分配的权利,但合伙人不得协议将企业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得要求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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