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合伙企业财产管理

2019-04-14 20: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伙企业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伙企业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虽然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但相对独立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使用和管理合伙企业财产。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未经其他

  合伙财产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资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管理的规定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虽然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但相对独立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使用和管理合伙企业财产。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一、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享有共有和共用的权利。现金和实物享有共有权;对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其他所有权之外的使用权,享有共用的权利。

  第二、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共同支配。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共同行使执行的权利,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当然是共同支配。即使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也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但下列情况发生,有必要分割合伙企业财产时,可以分割企业财产: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其他合 伙人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合伙企业财产可以分割;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按照退伙时 合伙企业的财产情况进行结算,并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合伙人的决定,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的,在出现需要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的情况时,可以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 的善意第三人。

  第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任意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依法转 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后,方可成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五、合伙人不得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任意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 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 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七、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抵销是指当事人互相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互相消灭。

  第八、合伙人享有利益分配的权利。《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利润分配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page]

  三、合伙企业财产管理需知

  1、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

  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企业也是一种企业形式,也是由若干自然人构成的组织,但它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合伙组织不具备企业法人的两个必要条件,即财产独立和有限责任。所谓财产独立,是指企业法人的财产尽管是由投资者构成的,但具有很大程度的独立性,投资者不能任意支配法人财产,不能抽回投资,只能按照自己投资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伙的财产主要来源于其成员的出资及这些出资所获取的收益。合伙财产由合伙组织统一管理和使用。任何人既无权处分自己出资的部分,也无权独立支配 合伙财产,即合伙人出资的财产与合伙人分离而归于团体所有。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人无权独立支配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按出资比例或在协议中预先约定的比例,对合伙企业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有一定的支配权,即可以将属于自己的份额转让。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此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由此可见,合伙人一旦将其个人财产出资于合伙企业,就丧失了任意支配该财产的权利。正是如此,才使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了团体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还表现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即投资者不能抽回投资。这是因为合伙企业必须保障其财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以维护全体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当然并不排除,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的特别规定,在合伙企业清算前,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这个特别规定,就是合伙人在退伙时可以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正是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立性,才使合伙企业可以不受合伙人个人意志的制约,使其具有了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存在的基础。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毕竟没有与合伙人的人身完全分离,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都有自己的应有份,这与法人的财产权和法人的组成成员完全分离是不同的。

  2、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一般来说,世界各国立法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对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请求全部清偿。合伙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后就成为其他合伙人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各自偿付他们应当分担的债务份额。此时合伙企业对外的连带责任转化为对内的按份责任。

  合伙人的按份责任,指每个合伙人仅就自己应承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的责任。对此,《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倾向于当合伙人没有在协议中约定债务分担比例时,以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来确定债务分担比例。

  但《合伙企业法》显然是作出了不同规定。该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或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无论合伙人出资多少、贡献大小,一律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这样规定的原因, “主要是考虑合伙企业毕竟是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因此首先要贯彻意思自治的原则,合伙企业法有关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一些规定应当成为当事人的选择规范,只有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这些选择规范才自动成为合伙协议的组成部分,这一方面可以增加当事人的选择余地,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因合伙协议未作约定或约定无效时可能产生的纠争和法律空缺,并为之提供法律依据”。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多样的,除书面以外,还有口头、录音等其他方式。合伙人口头协议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如果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的,这种约定就是有效的。

  3、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是指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一般来说是指合伙企业和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关系以及合伙人对外执行合伙事务时对第三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法》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

  财产所有人将自己的动产让与他人占有,如占有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只要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即为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这就是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调整原所有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的流通。目前, 我国民事立法还没有确立该制度,审判实践中采取有条件的承认,但不普遍。因此,《合伙企业法》所确立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无疑弥补了立法的空白。

  (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指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债权人首先应要求以合伙企业财产作为清偿,合伙人个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仅负补充责任,即合伙人要以其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当合伙人个人和合伙企业债务并存时,而合伙人个人财产又不足清偿个人债务时,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参见《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1款)。

合伙企业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626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伙企业法律师团,我在合伙企业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