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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办厂生矛盾 庭前一日化纠纷

2019-04-13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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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3月15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庭前调解了一起合伙纠纷案,原告廖某于起诉当日撤回了对被告姜某的诉讼。2009年4月10日,原告廖某与被告姜某自愿合伙在信丰县办厂,加工竹制品即筷坯、牙签等,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5万元、被告投入加工设备一套共

  3月15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庭前调解了一起合伙纠纷案,原告廖某于起诉当日撤回了对被告姜某的诉讼。

  2009年4月10日,原告廖某与被告姜某自愿合伙在信丰县办厂,加工竹制品即筷坯、牙签等,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5万元、被告投入加工设备一套共同合伙办厂,利润五五分成,风险共担,被告姜某负责经营管理。此后双方按协议的约定投入资金、租赁场地后进行开机运作。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且均无办厂经验,造成生产亏损,货物结压。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除合伙关系,但被告总是采取回避态度。由于厂内库存货物较多,加上当时春天雨水多,这些库存货物如果不及时处理就会发霉变质。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处理并提出诉讼保全,要求对现有财产进行封存变卖、分配。

  法院受理后,针对案件标的的特殊性,抽出了一名审判骨干,及时与被告取得联系,了解库存货物的详细情况,通过做姜某的工作,被告也认识到这样拖下去对双方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其中还涉及到场地费、电费等各项费用。当天下午,原、被告双方就已协商和解此事,原告也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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