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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在财产方面的权利

2014-06-20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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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那么,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对于财产方面有哪些权利呢?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那么,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对于财产方面有哪些权利呢?

  1、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所有权形式是一种共有形式。这种共有的财产所有权的对象是各合伙人入伙时的投资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入伙时的财产一经投入就不再是投资人一个人的财产,而是马上转化为合伙人共有的财产;在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一经出现,即成为合伙人的共有财产。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些财产应属合伙体所有,在个人合伙中这种观点颇为不妥,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人,法律上的人有三种,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个人合伙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根据专门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因此,合伙体不能以其他组织作为合伙财产的所有权人,而只能是各合伙人共同享有合伙财产的所有权。

  2、有转让合伙投资权益的权利。合伙人行使这项权利实际上是将原合伙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于他人,应当属于合同的概括转移,所以应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原合伙人转让其投资权益后,自转让协议生效时起,不再享有关原合伙体的任何权利,但仍按转让协议的约定对旧的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如协议约定原债务由原合伙人负担,则原合伙人应按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并对全部债务承担连责任,新的合伙人则应对原合伙人应负之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如协议约定由新的合伙人对旧的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则新的合伙人应按份额承担责任,并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合伙人仍应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原合伙期间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3、有优先受让财产及财产权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转让某财产或财产权利时,作为合伙人有权在同样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力。当某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出让其合伙的权益时,其他合伙人同样有权优先受让。

  4、有按约定取得利润的权利。这是合伙人参与合伙,订立合伙协议的目的所在,如果合伙体已经赢利,各合伙人就有权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利润。

  5、有追偿的权利。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大于其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出资比例确定的责任时,该合伙人有权就其承担责任的超出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各其他合伙人应在各自应担的份额内向该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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