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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协议范本

2012-12-27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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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本文找法网小编介绍普通合伙企业协议范本系列知识,以供参考。说...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本文找法网小编介绍普通合伙企业协议范本系列知识,以供参考。

  说明(本说明打印时请自行删除):

  1、本合伙协议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

  2、斜体字为提示请删除;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充内容后删除下划线打印;使用本范本电子文档应在任务栏“格式-背景-水印”处选择“无水印”取消背景中“范本”二字。

  3、用A4纸、四号或以上字体的字打印提交原件。

  (注:合伙企业名称)

  普通合伙企业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佛山市禅城区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XX条 合伙期限为××年。(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  分别是:

  1、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址): ;(注:证件为身份证的为身份证上的住址)

  2、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址): ;(注:证件为身份证的为身份证上的住址)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page]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注:一次性缴足出资的填写)以货币实缴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实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占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所有出资在企业设立登记前缴足。

  (注:分期缴足出资的填写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认缴(实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占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首期以 (注:指出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实缴出资 万元在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

  (注:一次性缴足出资的填写)以货币实缴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实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实缴)出资 万元占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

  所有出资在企业设立登记前缴足。

  (注:分期缴足出资的填写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占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首期以 (注:指出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实缴出资 万元在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

  (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 (法人合伙人名称) 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page]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 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 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 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 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

  第二十四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 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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