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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释义第88条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12 06:13
导读: 法条内容: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法条内容: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合伙企业债权申报程序的规定。

  合伙企业清算的目的和重要内容之一,是清理和了结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因此,清算人确定后,应当通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尽快申报债权,以便顺利清偿债务。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的1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在60日内在报纸公告合伙企业解散事项和债权申报期限,催促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公告的载体应该是合伙企业债权人可能居住的地域范围内可能见到的媒体或者其他传播方式。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合伙企业的清算人申报债权。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特别应当说明债权产生的日期、性质、数额和到期13等事项,并提供诸如合同、借据和其他债权凭证之类的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申报的债权逐项登记。债权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的,清算人有权不予登记。

  合伙企业的解散并不等于合伙企业立即消灭。合伙企业在清算期间,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只是它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已经被剥夺,其行为能力限缩为只能在清算目的的范围内活动。在合伙企业解散后,清算人的任务就是尽快结束合伙企业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清算人必须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清算职务,不得从事积极营业活动。否则,如果合伙企业能够在清算人的管理下订立新的合同、发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与清算的根本目的相违背,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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