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法将专业服务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采取企业形式的,如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等,可以直接适用本法。
另一类是非企业形式的,如律师事务所属于专业服务机构,但不是企业,由司法部审批管理,不进行工商登记。因此,实行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不适用合伙企业法,但在承担责任的形式上可以采用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殊普通合伙形式。
为此,新法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