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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可以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吗?

2016-01-20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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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黄先生与王某等7人合伙创办了一家食品加工公司,合伙协议中约定:王某为企业负责人,代表企业与合作商家谈判,执行合伙事务。

  2010年10月,黄先生等五位合伙人发现王某将自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本合伙企业,而且价钱比收购别人产品的价格更高。于是他们和王某进行交涉,表示拒绝这种行为再次发生,而且要退还高出的差额。但是王某却说:“合伙企业协议中,没有规定我家的产品不能卖给咱们公司。”并以这个理由拒绝采纳黄先生等人的意见。

  那么,王某这种行为到底合法吗?

  案例分析

  本案中,涉及的是普通合伙人能否同本合伙企业交易的问题。由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既了解企业的经营秘密,又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因此,如果合伙人与本合伙公司交易,很容易出现“密谋私利”的情况,这必然会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所以,法律限制普通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之所以是限制,而非禁止,是因为如果各个合伙人进行了协商,并取得了一致意见,那么普通合伙人是可以与本合伙公司进行交易的。否则,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从黄先生反映的情况来看,王某事先并没有与其他六位合伙人协商,其行为属于私自与本合伏企业进行交易。尽管事先协议中没有规定普通合伙人不能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他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如果王某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给予赔偿。如果其他合伙人都反对王某的行为,可以将其负责人的资格除去,或直接要求王某退出合作。

  案例启示

  (1)普通合伙人,不能因为自己是合伙人之一,有职务之便,就“以权谋私”。要知道,这会伤害其他合伙人的权益,对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2)如果合伙人自己有产品或技术能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那么事先应与其他合伙人协商,只有大家一致同意,方可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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