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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加盟】股权转让合伙人反目

2019-04-27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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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是关系要好的合作伙伴,但因股权转让双方大打出手,法院调解定纷止争化积怨。近日,重庆市第市四中级人民法院顺利调结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杨某支付张某人民币52000元并承担利息1500元,张某配合杨某履行移交公司文件和完善相关手续的义

  本是关系要好的合作伙伴,但因股权转让双方大打出手,法院调解定纷止争化积怨。近日,重庆市第市四中级人民法院顺利调结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杨某支付张某人民币52000元并承担利息1500元,张某配合杨某履行移交公司文件和完善相关手续的义务,双方重归于好。

  杨某与张某原系秀山某畜牧开发公司的合伙股东,杨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10月15日,杨某与张某签订《退股协议》,约定由杨某支付张某退股补偿金3万元,分两年付清。同日,杨某与张某签订《退股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张某退出公司后,杨某全权享有公司的所有权,但张某必须支付杨某2.2万元债权资金,此款在两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若一方违约,每次付违约金0.5万元。协议签订后,杨某以张某未配合履行移交公司文件和完善相关手续的义务为由,未按约定支付退股补偿金和债权资金。双方因此还发生了打架事件,导致矛盾升级。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履行配合移交公司文件和完善相关手续的义务。张某则提起反诉,要求杨某支付退股补偿金5.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未履行移交公司文件和完善相关手续的义务,系张某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张某要求杨某支付退股补偿金5.2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支持其请求。

  杨某不服,向市四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该院法官考虑到若简单作出判决,张某的请求仍旧得不到支持,还会酿成新的诉讼,且有可能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恶化,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争取使双方多年来形成的各种遗留问题一并解决,尽量做到案结事了。经过法院的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杨某于2011年5月21日前支付张某人民币52000元和利息1500元,张某于2011年5月30日前配合杨某履行移交公司文件和完善相关手续的义务,双方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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