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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合伙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014-04-24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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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介绍了隐名合伙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系列相关内容,隐名合伙合同是指合伙人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事业出资,而分享其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并在出资的限度内分担经营所发生的损失的合同。在这里.出资方称为隐名合伙人,经营方称为出名营业人。

  摘要:本文介绍了隐名合伙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系列相关内容,隐名合伙合同是指合伙人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事业出资,而分享其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并在出资的限度内分担经营所发生的损失的合同。在这里.出资方称为隐名合伙人,经营方称为出名营业人。

  隐名合伙合同是指合伙人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事业出资,而分享其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并在出资的限度内分担经营所发生的损失的合同。在这里.出资方称为隐名合伙人,经营方称为出名营业人。

  隐名合伙合同是一般合伙合同的特殊形式。这种形式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未作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则有明确规定。这就表明我国是承认隐名合伙合同的。隐名合伙合同对于公民个人投资和个体集资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隐名合伙合同与一般合伙合同相比较,具有如下特征:

  1、隐名合伙合同的主体仅限于公民。隐名合伙合同的当事人,无论是隐名合伙人还是出名营业人,只能是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公民与法人之间,或者法人之间不能签订隐名合伙合同。因为,法人要集资,公民要向法人投资,往往可采取发行股票和购买股票的方式解决。没有必要、法律也不允许采取隐名合伙的方式解决。

  2、隐名合伙合同中,隐名合伙人对出名营业人出资,出名营业人出资与否不在隐名合伙成立的要件之列。并且出资的财产权移归于出名营业人.这与一般合伙合同要求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显然不同。

  3、在隐名合伙合同中,隐名合伙人不享有合伙业务的执行权,对合伙事务没有任何约束力.不能作为合伙的当然代理人,不能决定合伙的终止。隐名合伙人对出名营业人经营业务活动相对的第三人,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4、在一般合伙合同中,各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在隐名合伙合同中,隐名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只有出名营业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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