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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企业清算时计提而未发放的工资不可税前扣除

2016-08-23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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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有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计提而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

  南京某个人合伙企业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对其业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合伙企业2013年度有部分已计提但尚未发放的从业人员工资,该合伙企业的会计将该笔资金在2013年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该笔工资于2014年度清算前才实际发放给员工。

  对此,税务检查人员向该合伙企业管理人员指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而该合伙企业只是计提应发工资而未实际发放,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实际支付”条件。所以,该合伙企业未在2013年度实际支付的人员工资,不能在计算2013年度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时扣除。

  同时,税务检查人员提醒广大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有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计提而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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