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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低价转让背后是否有秘密

2014-10-29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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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某商贸公司2010年成立,注册资本160万元,有两名自然人股东A、B,分别持股60%和40%。2012年10月,该公司股东B将自己所持股份按出资额64万元,转让给自然人C,转让时该企业报表列示的净资产为190万元,转让...

  某商贸公司2010年成立,注册资本160万元,有两名自然人股东A、B,分别持股60%和40%。2012年10月,该公司股东B 将自己所持股份按出资额64万元,转让给自然人C,转让时该企业报表列示的净资产为190万元,转让股权当年,企业亏损13万元。这一低价转让行为引起了税务稽查人员的注意。经调查发现,股东B转让股份的价格明显低于转让当时该股份对应的企业净资产份额;并且,该企业当年虚列成本,人为减少了企业净资产。根据调查结果,该企业调整了会计账务和净资产数额,税务稽查部门对股东B股权转让收入进行了核定,并按税法规定追缴了相应的税款。

  税法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明确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公告列举的方式进行核定。

  一、何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何为“正当理由”?

  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是否明显偏低的认定也并非丝毫不讲“人情”,考虑到对市场调控下合理经济行为的尊重,以及对亲缘关系的理解,以下情形可以视为“正当理由”

  (一)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税务机关将如何核定?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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