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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后,质权人的权利会变化吗?

2016-12-22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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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增资扩股后,对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权设定质权的权利人而言,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应按原出资额作相应缩减。

  案情简介:

  2008年,投资公司与控股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确认双方合作协议终止后,投资公司尚欠控股公司3亿元,投资公司同意以其持有航空公司8%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2010年,航空公司注册资金由3亿元增加至8亿余元,投资公司1.95亿元出资额对应增资扩股后公司的出资比例由原65%缩减为24%。

  法院认为:

  ①鉴于本案审理内容为投资公司与控股公司之间欠款及股权质押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和有效,作为案外人的航空公司是否增资扩股并非本案应查明事实的范畴,故法院对此部分事实不予审查认定。但公司增资扩股后,因有新的出资注入公司,虽然原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其所对应公司资产价值并不减少。故对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权设定质权的权利人而言,公司增资扩股后其对相应缩减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其当初设定质权时对原出资对应的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相较,实质权利并无变化,不存在因增资扩股损害质权人合法权利的可能。

  ②本案所涉投资公司设定质权的原8%股权,如确实存在因航空公司增资扩股而缩减事实的,控股公司在实现其本案质权时,应以增资扩股后原8%股权对应出资额相应的缩减后股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本案对于航空公司增资扩股的事实未做审查认定,故判决中仅对原质押事实及效力进行认定,但此认定,不影响将来质权实现时按照上述原则确定控股公司的权利范畴。

  实务要点:

  公司增资扩股后,因有新的出资注入公司,虽然原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其所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不减少。故对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权设定质权的权利人而言,公司增资扩股后其对相应缩减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其当初设定质权时对原出资对应的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质权利并无变化,不存在因增资扩股损害质权人合法权利的可能。质权人应以增资扩股后原股权对应出资额相应的缩减后股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04号“某投资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欠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公司增资扩股后,股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深圳市汇润投资有限公司与隆鑫控股有限公司欠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钱晓晨,审判员刘敏,代理审判员赵柯),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7·公司与金融卷》(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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