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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融资要满足什么条件?

2016-09-01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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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相关规定,以下几种股权情形是不能办理出质的:

  (1)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

  (2)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在获得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前;

  (3)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

  (4)公司的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5)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

  (6)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在达到流通或者解除限售条件前。

  对于债权人来说,为了实现担保债权的目的,在出质人以股权设定质押时,用于质押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排除上述几个条件的同时,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进行质押融资:

  (1)出质人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了约定的缴资义务,且所缴出资为自己所有。这其中不仅包括已经全部缴纳出资的股权,也包括没有全部缴纳出资的股权,因为只要作为出质人的股东履行了章程规定的义务,取得了合法的股权,其所拥有的股权就可以出质了,而不论其出资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因为如果出质人没有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而将名下的股权进行出质,最后导致,质权人实现优先受偿权时受到损失,则质权人可以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股东没有出资到位而将股权出质的,对出质股权承担责任的,不仅仅是出质人,还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全体股东。

  (2)质押股权所在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已经履行了法定手续,各项法律文件已经齐备,而且已经履行了登记手续。

  (3)将股权用于质押的出质人应当具备《公司法》第31条规定的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同时出质人还必须是经《公司法》第32条规定的公司股东名册已经记载了的股东,且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已经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

  (4)质押的期限不能长于质押股权所在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登记机关注册的经营期限。在股权质押合同生效后,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期限需要变更的,除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外,出质的股东还应及时告知质权人公司的经营期限变更的情况,以协商重新调整股权质押的期限。

  (5)股权质押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同一公司的股东之间以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出质的,不受限制;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以股权出质的,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出质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出质。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出质的,应当由不同意出质的股东自己作为拟出质股权的质权人(债权人);不同意作为质权人(债权人)的,视为同意出质。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债务人,同时欠本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的债务,在选择以股权质押方式进行担保的质权人时,应当将股权优先质押给本公司的股东,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就可能发生股权转移,这样就可以避免因股权转移给公司股东以外第三方而带来的繁琐程序。同时,也是为了公司能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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