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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情形中的股东资格认定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2-03 22:21
导读: 出资瑕疵情形中的股东资格认定出资瑕疵主要是指具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行为,或公司成立后需要履行出资填补义务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分别不同的情形来作出认定。其一,出资瑕疵严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如按照《公司法》199条规定,

    出资瑕疵情形中的股东资格认定
      出资瑕疵主要是指具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行为,或公司成立后需要履行出资填补义务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分别不同的情形来作出认定。  
      其一,出资瑕疵严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如按照《公司法》199条规定,具有虚报注册资本等行为,情节严重,导致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使公司解散,法人地位消灭的,股东资格也丧失存在前提,因此,可以认定股东资格亦随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而不复存在。  
      其二,存在出资瑕疵,但并未达到公司设立无效的程度,即使股东出资完全是虚假的或股东出资后又抽逃了全部出资,只要其仍然具备取得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已为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所记载,或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已履行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应当认定瑕疵行为人具有股东资格。但根据《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瑕疵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第一,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84条规定,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瑕疵行为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不履行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由于《公司法》没有现成的规定可循,可参照有关中外合资公司法律规定的原则来处理:即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缴清出资的,视同为自动退出公司,丧失股东资格,而且并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二,行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00条和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本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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