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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2018-12-04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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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践中,股东是对公司成立和运营投出资金的投资人,那么为何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股东是对公司成立和运营投出资金的投资人,一旦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撤资,这是对公司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形式,如果股东有随意撤资的权利,这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那么为何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为何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按此规定股东不可退股,但可转让股权。

  公司成立后即作为法律上独立的“人”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独立享有财产权利。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是截然分开的,股东出资后就丧失对其财产的所有权而对公司享有股权。如若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肆意抽逃出资,这就势必侵犯公司存在的物质基础甚至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在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虽然法律禁止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是股东并非没有任何退出的途径,除以注销股份或清算的方式收回出资外,进行股权转让应该是股东退出公司的最主要方式了。

  股权转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只会影响公司内部股东持股的比例变化,并不影响股东之间信任关系,所以,我国公司法对此并未加任何限制。

为何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二种情况是外部转让,即向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这种转让将会导致股东新成员的增加,可能会影响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协作关系,为此,我国公司法对外部转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具体步骤如下:

  1、书面通知。为确保股东之间的信任,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的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与否的意见。

  2、“视为同意”。为防止其他股东久拖不决,怠于行使表决权,《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时为促进股权的合理流通,公司法还规定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也视为同意转让。这样就方便股东可以顺利地从公司退出。

  3、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无论是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还是视为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都享有优先购买权。此时其他股东主张以同等的条件购买股权,意欲转让的股东便不能再对外转让。两个以上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协商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四、向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事项。

  为更方便股权转让,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做出更加灵活的规定,股权转让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可以了。

  二、公司股东出资形式包括哪些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2、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4、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5、劳务和信用出资: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从其列举的股东出资标的来看,我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而合伙企业是可以以劳务出资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为何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相关内容。综上,《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按此规定股东不可退股,但可转让股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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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建议阅读下文:   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宣告成立以后,原缴纳出资的股东未经合法程序(如合法减资等)的情况下,私自撤走原依法投入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行为。我国2006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刑法》、《公司法》对抽逃注册资本行为制订了罚则,但是对什么是抽逃注册资本没有明确的定义。实务中根据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对注册资本进行管理的原则和实践,“抽逃注册资本”应该界定为: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已经投入公司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出资额抽出、隐匿、转移,造成公司净资产的实质性减少的行为。这里的出资额,笔者认为包括实收资本(股本)和验资时产生的资本公积,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差额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应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如公司章程规定作为负债除外),资本公积从本质上讲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将原计入资本公积部分的出资额抽回,同样属于抽资,故抽资不单单是造成实收资本减少,还有可能会造成资本公积减少,最终体现为净资产的实质性减少。   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   1、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东合伙作弊(或控股股东单方作弊:单方作弊),将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金额大且为整数(或几笔金额合计为整数),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帐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   2、企业成立且资本到位并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达到抽逃注册资本。此方式帐务处理时无采购发票(声称是私企,开发票价高),将银行存款通过虚假购物变为帐存实无的实物资产达到抽资。   还有可能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此情况从实质上分析同样是抽逃注册资本,因为已经将货币出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有产权证的,不在规定时间内过户(半年或1个月,增资2004年7月1日后新规定应先过户),无产权证的(如机器设备、存货)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接,应视同虚假出资。或又将出资实物再次进行投资,而投资主体非该企业,而是原出资股东,通过多次投资达到抽资。  4、股东通过股份转让抽逃资本。比如在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股东将在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者,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规定,前股东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让人将同等资本投入企业。无论受让方是否投入资本,都应视为抽逃资本。因为转让股份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不发生转让人与企业或受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受让人将股份转让款交付给转让人,而不应是转让人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让人投入。   5、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企业产品部分或全部交给股东,产品的销货款归股东所有,抵顶投资,使得股东先行收回投资。这实质是借用了合作企业的合作方式抽逃资本。   抽逃注册资本的法律后果   根据《公司法》第208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206条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上面是《公司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刑法》第159条规定了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58条规定了虚报公司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东营特邀首席律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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