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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2012-08-31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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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登记期限:(注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登记条件:(注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1)书面申请(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

登记期限 :(注销)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登记条件 :(注销)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注销)
( 1 )书面申请
( 2 )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 3 )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公告原件
( 4 )营业执照正、副本及 IC 卡
( 5 )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 6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登记程序 :(注销)审查 → 受理 → 决定

登记依据 :(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 年 2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2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97 年 11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236 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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