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之外,需要下述条件成就,股东或开办单位才可以因为公司债务被追加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已经处于被法院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在现实中很难界定,尤其是当被执行人拥有债权的时候,如何认定其偿债能力有待研究。张志胜律师认为,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拥有债权,则,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实现债权,故,不宜直接追加执行股东或开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