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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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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08:12
导读: (1993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12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

  (1993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12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第三条 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

  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债券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 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

  (二)企业债券的面额;

  (三)企业债券的利率;

  (四)还本期限和方式;

  (五)利息的支付方式;

  (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七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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