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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

2019-01-14 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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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介绍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如果需要高于这个最低限额的,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比如,保险法规定,采取股...

  本文介绍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如果需要高于这个最低限额的,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比如,保险法规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证券法规定,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证券公司,在证券公司中属于经纪类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千万元;属于综合类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是公司的实有资本,也就是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它包括公司发起人缴纳的股本和公开募集募得的股本。

  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

  2006年版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

  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1]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新公司法第26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新公司法第59-64条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新公司法第81条

  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虽然最终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出资比例结构方面,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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