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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不一致是否合法

2020-11-23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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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以公司存在的市场主体越发普遍,尤其是在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之后,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这一改变对于公司的准入明显降低了门槛,对于公司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但是仍会有不少人对设立公司的相关事项持有疑惑。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不一致是否合法的内容。

  一、原公司法实行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属于原《公司法》第26条规定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实缴的总资本相符。

  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但现实中,因为该项制度的束缚,无形中产生了大量抽逃资金以及由代理公司虚假出资而虚假注册的情形,虽然公司登记的注册金额表面上看较为充足但公司本身却往往已无相应资产,一旦产生纠纷,债权人却又因举证能力限制致使权利无法保护。加上工商行政机关监管不力等因素,此时,注册资金实缴制度不但成为空设,而且无形中成为股东规避责任的一种手段。因此,该项制度的建立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的激情,而且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正如此,国务院推出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不一致是否合法

  二、目前公司法下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作为一项全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新《公司法》中予以建立,按照该项制度规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约定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公司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先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但并不一定真的将该资金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更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实际是否到位。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认缴登记制的设立,对于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经营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在动力。

  依照国务院推出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外,其他有限公司均采取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三、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不一致是否合法

  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时,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在新公司颁布实施之后,判断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不一致是否合法首先要看公司类型。如果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只要在出资期限内完成对认缴注册资本的出资,则是合法的。

  以上内容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不一致是否合法的相关介绍。在现行立法背景下,公司设立首先需要关注自己设立的公司是否属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如果是的话,则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出资,那么就算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不一致也是合法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律师寻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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