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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1-08 12:32
导读: 公司权利能力产生与终止的时间与自然人权利能力产生与终止的时间是不同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公司成立,即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时,至公司终止时消灭。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许多限制:★(1)性质上的限制公司权利能力当然不包括自然
  公司权利能力产生与终止的时间与自然人权利能力产生与终止的时间是不同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公司成立,即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时,至公司终止时消灭。

  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许多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

  公司权利能力当然不包括自然人才能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和亲属权等,也不同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法人所享有的权利能力。

  ★★★(2)法律上的限制

  国家通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如《反垄断法》、《证券法》、《银行法》等对公司的权利能力加以限制。公司法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第一,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的限制。在资本转让市场尚未发育成熟的情况下,公司的转投资行为往往会导致公司财产难以变现,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向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从立法者的本意上看,该条款旨在禁止公司成为其他经济组织(如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者,防止公司因转投资而成为“空壳”,以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

  同时,我国《公司法》还对公司转投资的数额进行了限制,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此处的“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减去公司债务之余额,又称所有者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作为出资而成为另一法律实体的所有者或债权人;“累计投资额”是指公司股权投资的账面总值,不包括债权投资。

  第二,对公司提供担保行为的限制。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均严格限制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规定,公司除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保证为业者外,不得为任何保证人,公司负责人违反此规定时,应自负保证责任,并各科4000 元以下罚款。如公司受有损害时,也应负赔偿责任。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之所以限制公司提供担保,理由一是切实保护股东权益,避免公司财产因提供担保而招致被查封拍卖;理由二是普通商业公司不得从事金融业活动,担保属于金融业的组成部分,普通商业公司无权涉足金融业,除非公司宗旨允许公司从事金融业或者明确规定可以对外提供财产担保。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对公司提供贷款行为的限制。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强调不得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股东或其他自然人,其立法意图在于保证公司资金能够在其宗旨范围内合理使用,并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3)宗旨上的限制

  公司宗旨是设立公司的基本目的,是比较抽象的,有时也称经营范围。公司违反经营宗旨的行为显然有悖于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的经营宗旨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记载在公司章程之中,登记于营业执照之上的其所持续经营的事业或业务。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于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或从事的交易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会进行比较宽松的把握。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如果不违反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通常不认为合同无效。

  2?公司行为能力

  公司行为能力是指公司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作为一种组织体,其意志和行为是通过公司机关完成的。由于公司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故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范围上并无差别。

  公司的意志是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的。公司的法人机关是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的行为能力通常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实现。

  【相关真题】

  (03.卷三.多51)

  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现公司股东会作出了以下决定,请判断其哪些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A.投资3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

  B.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

  C.发行100万元公司债券

  D.减少注册资本50万元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考查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因此当我们得出BD符合法律规定时,就需要将AC作为应选的选项。

  [答案]AC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11 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第12 条规定:“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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