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6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规定 为了规范本市公司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1.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2.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的法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集团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6.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二、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分局登记的外商投资公司。 三、其他事项 分公司登记以属地登记为原则,但公司下属100个以上分公司的,母公司属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的,分公司可以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母公司属于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记管辖的,分公司可以由母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记。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