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条 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提交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指定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5、公司章程;
6、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9、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0、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公司住所证明;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提交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办事程序
1、全体发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涉及前置审批的,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审批(办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手续);
3、公司备齐文件后,由董事会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
4、领照人凭《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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