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不一样,但也不冲突,每个企业都只有一个注册号和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且是唯一的,不变的(不同于企业名称,见下文)。而营业执照上只显示其中一个号码。如果是15位注册号,那说明企业还没有办理“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多证合一)”.目前的情况,注册号多用于工商内部,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各部门通用。
1 、 从业人员条件: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它人员。
2 、 可以经营的行业范围: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其他行业和项目。
3 、 登记应出具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能力的资料证明。
1 、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表》(由工商所核准名称);
2 、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有从业人员的另填《从业人员登记情况表》);
3 、 负责人、从业人员有关证件;
4 、 经营场地证明(租赁房产须提交租房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自有房产须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改变使用功能的要提交规划国土部门意见);
5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批的项目要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6 、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证合一”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从2015年10月1日起,对于新设立的企业,将由工商行政部门一窗受理,核发一个加载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的营业执照,这个新版的营业执照同时具备了之前的三种证照(指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为过渡期。2015年10月1日前办的原营业执照(包含“一证三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包含“一证三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过渡期一旦过了,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通过电子外网省级工商税务信息交换平台把相关信息推送至税务前置机,再实时分配到县(区)税务机关,经确认后同步到税务登记模块,补入税务专有信息后,保存为完整的税务登记信息。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一照一码”制,实现了一窗受理、一户一码、一照通用;实现一网互联、材料与信息共享;实现联动管理,实行“一处受罚,处处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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