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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

2019-01-15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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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变更企业名称(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三)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二
一、变更企业名称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二、变更住所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企业新住所使用证明;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一份);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按公司章程规定由委派方出具,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该企业印章)及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四、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五)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六)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
(七)新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1份)。

五、变更实收资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减少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七)刊登于报纸的一次减资公告(原件1份,从公告之日起45天后方可申请减资登记);
(八)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七、变更经营范围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各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一份)。

八、变更经营期限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九、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更名后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七)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十、变更投资者股权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七)新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八)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十一、到异地增设或撤销分支(办事)机构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十二、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page]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证明(原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海关、地税、国税的注销证明(原件各1份);
(七)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原件1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十三、迁入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三)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迁出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出的证明(原件1份);
(七)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八)封存完好的企业原始档案(原件1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原件各1份)。

说明:
(一)企业住所为投资者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投资者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住所为投资者自有的,提交投资者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住所为企业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须验原件(复印件1份);不能提交原件核对的:①属外国企业的,提交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1份);②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是指:①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外方投资者是自然人的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机关出具的改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上述证明不能提交原件核对的,属外国投资者的,须提交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1份);②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该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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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执照变更地址股东决议怎么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 3、4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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