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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借用大陆人名义设立公司的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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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07:25
导读: [案情简介]2000年3月,台湾公民黄先生准备在江苏太仓设立公司,专门生产一种健身器材的配件。由于黄先生对大陆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了解,且认为设立内资公司更为便捷,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大陆公民李先生、吴先生。黄先生决定以李先生、吴先生的名义设立公司,因此与李

  [案情简介]  2000年3月,台湾公民黄先生准备在江苏太仓设立公司,专门生产一种健身器材的配件。由于黄先生对大陆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了解,且认为设立内资公司更为便捷,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大陆公民李先生、吴先生。黄先生决定以李先生、吴先生的名义设立公司,因此与李先生、吴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以李先生、吴先生的名义设立,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全部由黄先生支付,设立公司的费用亦全部由黄先生承担,公司由黄先生经营管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也由黄先生承担。黄先生每月支付给李先生报酬人民币500元,聘用吴先生的太太担任公司的会计,月工资人民币1000元。公司设立成功。在经营过程中,黄先生认为吴先生的太太不能胜任会计工作,欲辞退吴先生的太太,因此与吴先生发生纠纷。吴先生遂联合李先生与黄先生谈判,提出终止协议,并要求注销公司。黄先生眼看公司刚刚步入正轨并开始赢利,投入大量心血的公司面临注销的危险。

  [解决方案]  审查了黄先生提供的公司全部工商登记资料,以及黄先生与吴先生、李先生签订的协议。认为黄先生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是黄先生,黄先生实际上是公司的隐名股东,并事实上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了股东的权利,可以认定其对公司享有股权。同时,公司的经营范围系一般的制造业,符合中国对外资开放的产业。因此,可以通过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在吴先生、李先生名下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黄先生。又鉴于黄先生的外商身份,他们之间的股权转让应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需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取得批准后,再向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最后,吴先生、李先生同意以这种方式结束合作,并顺利地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

  [其他问题的提出] 鉴于借用大陆公民的名义设立公司的情形大量存在,之间发生纠纷的也不在少数,实践中会有各种不同的问题,现将常见的问题列出,希望会有指导意义。

  一、若公司的经营范围不符合中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比如借名设立国内贸易公司等,如果借名人(外商,为叙述方便,暂且这样称呼)与被借名人(大陆公民)之间发生纠纷,如何处理?──因为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合同,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的纠纷应按照无效合同处理,予以解除。同时公司也无法办理股权转让,即不能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的外商,应予注销。

  二、如果公司存在出资不足、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况,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因为在借名设立公司的问题上,借名人(外商)与被借名人(大陆公民)均有过错,应将借名人与被借名人列为共同被告,并由二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更为合理,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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