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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应重视“公司宪章”

2019-01-17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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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和存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是公司组织和经营基本制度建立的基础,其作为公司的自治规则,获得了“公司宪章”之美誉。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投资者和经营者都对章程的认识较为淡漠,这一方面由于原先的公司法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强制性条款较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和存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是公司组织和经营基本制度建立的基础,其作为公司的自治规则,获得了“公司宪章”之美誉。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投资者和经营者都对章程的认识较为淡漠,这一方面由于原先的公司法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强制性条款较多;另一方面是由于管理部门习惯于格式化的章程。由此,大量公司章程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充分考虑公司作为社团法人的自治原则,尤其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将充分考虑其人合因素,强制性条款减少,指导性意见增多。这种自治原则最集中的体现之一在于公司章程,大量涉及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条款将由股东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

  在新公司法下,对以下方面相关内容,投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相关约定:

  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在更广的范围内确定。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现实生活中某些公司董事长由于事务太多,长期授权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事务,其最终法律责任却由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承担。为平衡责任风险和相关的责权利,新公司法扩大了法定代表人选范围。

  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对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相关的程序内容,以强化股东的知情权。

  三、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可以根据需要,对股东会议召开前“十五日”的通知期限及通知方式作出不同规定。

  章程可以重新规定股东在股东会议中的表决权比例;可以对股东分取红利的比例、公司新增资本时各股东认缴比例做出规定。前述各项比例的确定可以充分考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人合因素,而并非必须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确定。

  公司章程可以根据需要,增加规定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加大监事会或监事在公司内部管理权限。

  此外,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办法作出规定。

  四、股权转让与继承

  新公司法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对股权转让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那么,修订章程时可以就股权转让的期限、股权受让方范围的限定、多个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比例分配等内容以及相关程序作出规定,从而排除公司法相关条款的适用。

  需特别注意的是,投资者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股权继承和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作出特别规定,进而排除公司法“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规定的适用,保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维护公司运营的稳定。

  五、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投资人可以考虑在公司章程中就公司陷入僵局时,部分股东行使退股权的办法作出规定。

  六、其他事宜

  新公司法废除了转投资限制,为了降低企业风险,可以在章程中对转投资的累计投资总额、转投资对象范围、最高单项投资额等内容作出规定,并且规定相关的决议主体、通过决议的投票权比例、关联方回避等程序性内容。

  此外,还可以在章程中对公司借贷、财产抵押、质押等内容作出限定;章程可以对利润分配和股东分取红利的方法补充作出规定;可以明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等等。

  总之,在新公司法条件下,公司章程可能涉及的约定事项范围大大拓展,投资人利用好这些非强制性约定对于公司内部治理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宪章”不是摆设,投资人不可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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