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给予了公司章程更大的自由规定空间,突出企业自治自律精神。江平认为新《公司法》体现了"凡涉及公司债权人、社会其他人的权利应有法律做强制性规定,而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司如何管理等事项由公司章程做任意规定"的立法精神。像公司分红、股权转让、管理机制、议事规则等股东之间的事项均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