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构成冲突的条件 在先商标专用权与在后企业名称权是否发生冲突,需要考虑两企业所从事的商品经营与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以及商标与企业字号的文字是否相同或相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标解释》第一条规定,在后的企业名称的使用构成对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满足4个条件: 1.注册商标的文字与企业字号文字相同或近似; 2.两企业所从事的商品经营与服务相同或类似; 3.对自身的企业字号突出使用; 4.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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