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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设立条件需要哪些

2018-08-01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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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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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Χ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Χ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二、设立分公司应该提交的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¼》、《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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