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名称核准资料:1、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审批表;
2、企业自拟新名称;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领取公司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受理、发照:1、填写公司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书之后、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材料(需要加盖公司公章);
3、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正本可在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时收回);
5、公司章程修正案(法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提示:一般情况下工商局受理后第二天起七个工作日会通知领照。
申刻备案公章:1、原公司公章及公章准刻证;
2、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并且验原件);
3、公司法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并且验原件);
4、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并且验原件);
5、刻章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股份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发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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