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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法人清算的种类与选择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3-10 10:42
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保护企业职工、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国有、集体企业,还是各类公司制企业,在企业法人资格终止时都必须由法定清算主体进行清算。对不尽清算之责、造成企业财产流失或贬值,从而致使职工和债权人利益受到实际损害的,清算主体应当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保护企业职工、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国有、集体企业,还是各类公司制企业,在企业法人资格终止时都必须由法定清算主体进行清算。对不尽清算之责、造成企业财产流失或贬值,从而致使职工和债权人利益受到实际损害的,清算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企业法人清算种类较多,若在实际操作中选择不当,不仅要走弯路,还可能带来违法后果,因此正确区分并选择恰当的清算形式十分重要。

  一、掌握清算种类是选择清算路径的前提

  企业法人清算的种类很多,按照清算的原因、程序、组织者和终止的原因,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几种:

  1、按清算的原因,可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导致企业终止清算的原因主要有解散、撤销和破产。在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如经营目的已达到而不需继续经营,或目的无法达到而终止等)、投资主体决定解散、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企业违法或者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而被依法撤销时进行的清算为解散清算。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进行的清算为破产清算。破产清算一方面保护了债权人利益,通过在司法控制下集中清理债务人的财产并集中清偿债务,真正实现债权的平等受偿,体现了市场经济的风险意识和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债务人,通过破产冻结程序使债务人暂时免于追索,并通过破产分配程序和豁免制度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有利于有希望的债务人重整,体现了市场经济鼓励冒险、允许失败的精神。

  2、按企业终止的原因,可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自愿清算是企业按照其投资主体的意愿解散,清算债权债务,消灭企业法人资格的清算。强制清算是指企业因违法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而进行的清算。

  3、按清算的程序,可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任意清算也称自由清算,是指企业按照投资主体的意志和章程规定进行的清算。法定清算是指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强制清算也属于法定清算的范畴。

  4、按清算的组织者,可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任意清算或在法定清算中由投资主体自行组织的清算为普通清算,适用普通清算程序。在普通清算发生显著困难而无法进行,或有资不抵债嫌疑时,依法院裁定并在其严格监督下进行的清算为特别清算。

  以上是从不同角度对企业清算进行的分类,实践中不同清算形式之间可能存在交叉,但最常采用的是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其中破产清算是在人民法院严格监督下进行的,程序严格,监督体制完备,具有法定免债功能,其意义更为重要。除破产清算外,其它清算方式都不具有法定免债功能,一旦清算开始,即进入了“自动偿债式清算程序”,即:企业资产变现并支付完清算费用后,首先用于归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体现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其次用于归还欠税,体现了对国家利益的保护;剩余的用于清偿一般债务,也体现了对一般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除非企业与所有债权人达成一致协议,否则必须在清偿完所有债务后,才能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如果任意清算后不再清偿剩余债务,等于当事人“自办破产”,于法无据,也无公平可言,此时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一旦债权人追索,该企业及其开办人都负有还债义务。[page]

  二、选择恰当的清算形式是加快国有资本退出的关键

  明辨企业法人清算形式,目的是为了做出正确的选择,某投资公司普通清算案例从反面证明了选择恰当清算形式的重要性。该案中投资公司由于经营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董事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定,并选择普通清算,依法成立了清算组,与债权人进行债务减免谈判,并很快与包括银行在内的大多数债权人达成了减免50%债务的偿债协议。但有一债权人提出足额受偿要求,结果经过两年谈判才达成协议,最终走完清算之路。事后清算组感到,若开始就选择破产清算,或当债权人提出足额清偿要求时即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转为破产清算,要省时、省事、省钱得多。因此选择什么样的清算形式十分重要,实践中应掌握以下几点:

  1、主动尝试自愿清算。由于近阶段国企改革是政府的主动行为,一般是由其投资主体(经国资管理部门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做出歇业或解散的决定,若企业资产较多,且可变现,则可先选择解散清算中的自愿清算,并依照普通清算的程序进行。

  2、被迫接受强制清算。对因长期歇业被依法吊销执照或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企业,只有选择解散清算中的强制清算,并依照普通清算的程序进行。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若企业资产足以偿还债务的,在资产变现、支付清算费用、按法定顺序偿还所有债务后,剩余资产归投资者所有。若企业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但估计与所有债权人在短时间内易达成减债协议的,可继续按原清算方式实施。此时虽然通过债务缩水也能免除剩余债务,但这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不属于法定免债范畴。

  3、果断采取破产清算。不管开始时选择哪种解散清算形式,一旦企业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又不能和全部债权人达成协议,或者估计难以达成协议时,在符合破产实质要件的情况下应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转入破产清算。若与每位债权人进行一对一的谈判,不仅耗时,而且很难满足各个债权人的不同要求,从而使清算程序久拖不结,清算成本不断上升。因此,按破产清算程序操作较方便,可避免“持久战”。

  三、严格执行清算程序是合法清算的保证

  实际操作中,无论是自愿清算、强制清算还是破产清算都属于法定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唯有这样才能保证清算行为和结果的合法性。

  1、清算主体要合法。在法定清算中,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债权、债务,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等活动。选择普通清算时,国有企业必须由其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指定成立清算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选择自愿清算时应按照《公司法》规定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选择强制清算时应由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选择破产清算时,人民法院在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指定企业主管部门、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清算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组成清算组。清算组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page]

  2、清算程序要合法。选择普通清算时,公司制企业应按照《公司法》规定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选择破产清算时,国有企业适用《破产法》,其他企业适用《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但由于上述两部法律关于程序的规定较少,规范操作较难,因此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不同主体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实体处理进行了规范和统一,规定在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后,10日内在法院公告栏中张贴破产公告,并在30日内在国家和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视为放弃。

  3、财产分配要合法。清算法人的财产是清算客体,清算财产的确认对维护职工、特别是一般债权人利益至关重要。清算中,要调查清算法人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清算欺诈行为,如有,要依法追回或行使撤销权。同时要对别除权、取回权、撤销权、优先权依法进行确认,以保护其利益人合法权益。对清算分配的财产按实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依法定清偿顺序进行清偿,参加受偿的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以及一般债权均应核实准确,防止受偿主体不当得利。对清算财产不足以对同一顺序进行分配时,应按比例清偿,以保护清偿的公平性。

  只有当清算主体合法进行清算,才能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企业法人资格才能合法终止,其债务包袱才能合法摆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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