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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的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2019-05-16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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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在每天都有新公司成立,也有公司面临破产的危机,如果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而倒闭,那么要按照法律的程序对公司进行注销,其中就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那么清算组的成立需要什么条件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一、清算组的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清算组的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二、清算组成员的职责都有哪些

  《破产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在执行管理、清理、估价、变卖公司财产过程中难免不会有人徇私舞弊,从中得利,要求清算组成员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有其他非法收入,如在清算期间,清算组成员实施了非法行为,知情者应当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并可以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对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相关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清算组成员在执行清算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做出的违法决定、违法清算行为,公司的股东会可以不予认可,债权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或者裁定其清算行为或者清算决定无效。

  三、破产企业清算组人员组成的特殊性

  1、临时性,即为完成破产清算目的而临时招集人员组成;

  2、专业性,即一般要求清算组成员熟悉破产程序和破产业务;

  3、确定性,即人员组成具体名单最终由人民法院确定;

  4、无利益关联性,即要求清算组成员不能由破产企业内部股东、管理人员或与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存在重大利益关联的人员担任;

  5、可变换性,即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形更换清算组成员,尤其是涉及清算组成员不称职或有渎职行为时。

  综上所述,如果公司出现解散的事由,那么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起的十五日以内组成清算组,清算组的成员都有确定的责任,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职权侵占公司的财务,也不得因为清算行为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清算组的成立需要什么条件”。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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