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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解散事由有哪些

2018-07-13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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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解散事由包括了公司终止的全部原因。狭义的解散事由是指除破产解散以外的解散事由。那么合伙解散事由有哪些呢?许多人对此可能包邮疑问,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合伙解散事由有哪些这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合伙解散事由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合伙解散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做出。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法人企业解散事由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上文可知解散事由有以下: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同时解散的条件小编也给大家介绍了,希望大看完以后有所收获。

  二、合伙解散条件

  公司解散、清算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先看公司解散问题。大家知道,《公司法》仅在第190、192条规定了四种法定解散公司的条件,即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股东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解散的。除此之外,实际上还有股东单方要求解散公司的情形(典型如公司僵局纠纷),而且这种情形相对于上述几种法定情形来说,更容易产生纠纷,可惜现行法律未予规定,从而制约着大量的诉讼案件不能处理。这个问题早在1998年山东高院就有案件请示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没有现行法律规定为由批示不应受理。但是,最高法院在同年1月就有关中外合资企业清算问题的批示中指出该类企业的股东有解散请求权(只是明确法院不应参与清算事务,而应由当事人自己进行)。就这样,在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问题上,我国的司法实践采取了两套做法。其实,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诉求在国外普遍存在,只是要求有限制地行使。

  我们认为,能否赋予股东解散请求权,事关股东投资权益的保护和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建设等重大问题。因为一旦股东在公司内的权益受到其他股东的严重侵害和压制,而又不能通过转让或者减资退股的方式自行救济,就只能要求解散公司来退出,否则股东的股份长期被套牢,股东的投资权益和目的便会落空,股东投资的积极性便难以为继。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就像股份转让权一样,应视为股东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另外,一个内部治理混乱、股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公司必然是以违法失信、不负责任的市场主体形象出现,因而法院判决令其退出也不足为过;相反如果任其存续,内部侵权行为就会有恃无恐,这样只会遗害更广。因此,不能仅从公司维持和债权人保护的观念出发一味限制公司解散,而应将其与市场体制建设和股东投资保护的理念结合起来进行权衡。,还是由法院组织其他人清算以及清算的费用由谁支付,等等。目前正是基于这些顾虑才使得法院不敢处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合伙解散事由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任何一部公司法都有关于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因为这是公司走向“死亡”的必然要求决定的。但不同公司法对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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