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A通过拍卖公司低于市场价购得某法院委托拍卖的房屋一套,房屋原业主B执行过程中下落不明。在A收房时,C突然出现,C以从原业主B处承租二十年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搬迁,同时C向法院递交了其与原业主B签订的租赁(zulin)合同。租赁(zulin)合同显示其与原业主B约定的租赁期限确为二十年,至2024年到期,A为此往返奔波于法院和拍卖公司之间,但问题至今未能解决。我国《合同法》第229条明确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无论购买拍卖房还是非拍卖房,新业主都必须继续履行原业主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而无权要求承租人未到期搬迁;租赁期限《合同法》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拍卖房原业主B为逃避执行,利用上述法律规定的漏洞,与C虚拟"一个假的长期租赁合同",甚至一次性收完房租,导致购买人A竞买后根本无法居住使用。如果购买人A及早知道拍卖房屋原业主B与C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后,肯定不会购买该房屋,这样一来银行肯定是无法通过法院执行强制性拍卖收回货款的--投资客B就是这样出怪招让银行无法对其断供行为进行破产清算的。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