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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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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18:23
导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11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网上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11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网上刊登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公告》,根据破产重整进程,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4日向本公司出具《民事裁定书》[(2007)渝三中民破字第2-3号]裁定,批准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和终止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现公司对破产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作如下公告:

  一、经营方案

  由于本公司的有效资产已被法院执行殆尽,已经丧失了自我挽救的能力,为保证其持续经营,甘肃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集团”)承诺在本公司重整成功完成后,注入优良资产,通过重大资产重组使本公司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满足上市条件,并最终实现恢复上市。

  二、债权分类

  本公司的债权分为四类:

  1、对本公司自身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此类债权共3家,经法院确认的债权总额为39,226.39万元,债权本金总额为30,612.00万元;

  2、公司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可统称为职工债权,此类债权共44人,经法院确认的债权总额为209.29万元;

  3、公司所欠税款,税款债权1家,经法院确认的债权金额为747.71万元;

  4、普通债权,此类债权共59家,经法院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33,409.69万元,债权本金总额为112,835.63万元。

  三、债权调整方案

  1、对朝*科技自身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调整方案

  将特定财产抵偿给该类债权人,以保证其在担保物变现范围内获得全额清偿,同时按照该类债权本金的10%一次性现金支付给债权人,作为对该类债权人延迟变现担保财产的补偿。

  2、职工债权调整方案

  职工债权不做调整,按经确认的债权数额全额清偿,即清偿率为100%;另外,朝*科技欠缴的职工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参照职工职权全额清偿。

  3、税款债权调整方案

  税款债权不做调整,按经确认的债权数额全额清偿,即清偿率为100%。

  4、普通债权调整方案(含直接债权和担保债权)

  本着实施重整之目的,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建*集团的承诺,对于普通债权,一律按照经法院裁定确认的该债权本金数额的10%予以清偿,即,所有普通债权本金现金清偿率为10%。普通债权人获得上述清偿后,与本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剩余90%本金债权及全部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与本公司现有的资产(除已设定担保权的资产)按照账面值由重庆市好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好江贸易”,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股权结构:自然人郝江波出资55万元,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5%,自然人傅怡出资45万元,占该公司总股本的45%;公司主营:建筑材料、化工产品、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等)承债式收购。

  承债式资产收购完成后,债权人按照剩余债权数额向好江公司主张权利,并恢复计息,好江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包括承债式资产收购获得的原朝*科技的资产)承担债务。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债权人对本公司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债权人仍可向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

  四、债权受偿方案

  1、清偿期限和方式

  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全部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的,本公司承诺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重整计划债权调整方案规定的清偿率对各表决组债权人的债权予以现金一次性清偿完毕;在债权清偿完毕之日起六十日内,好江公司完成对朝*科技的承债式资产收购。

  2、偿债资金来源

  为执行本重整计划,建*集团承诺:在本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二日内,将所需垫付的全部款项直接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待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由管理人监督公司支付给债权人。

  建*集团垫付的资金,在本公司实际使用资金执行重整计划时,转为本公司对建*集团相应数额新的负债。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为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九十日内,债权清偿期限和承债式资产收购期限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相同。

  七、关于重整计划的特别说明

  1、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将自收到上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如果法院裁定批准,本公司、建*集团、好江公司共同负责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进行监督;

  2、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本公司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3、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债权人对本公司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5、按照重整计划调整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公司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特此公告。

  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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