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破产债权是请求权;
(2)破产债权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3)破产债权是以破产财产为义务主体的请求权;
(4)破产债权是具备破产法规定条件的请求权。
享有破产债权并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请求权人,为破产债权人。破产债权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享有破产债权;
(2)参加破产程序。由此可见,无破产债权者固然不得成为破产债权人,享有破产债权但未通过债权申报而参加破产程序的请求权人,仍不得成为破产债权人。未成为破产债权人的请求权人,不得享有和行使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有关权利。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1)出席债权人会议;
(2)在债权人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加表决;
(3)受领破产分配;
(4)对债务人(破产人)、清算组实施的影响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提出异议;
(5)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提出异议。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1.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以下请求权,得成为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2)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其中,第(5)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