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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

2019-03-06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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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二年七月九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七月九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1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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