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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诉讼(仲裁)主体的确定规则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6-01-26 15:14
导读: 公司解散是公司终止的原因,是公司启动终止程序的首要环节;而公司解散并不会立刻导致公司人格的消灭,在此阶段,需进行公司清算程序,公司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公司终止意味着公司的消灭,常以注销登记为主要标志,并不以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为标志。

  案例

  广州某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公司共有四名股东,分别是李某、徐某、王某和肖某,四人各占公司25%股份。2012年3月,该公司与某商贸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向商贸企业出售一批服装,合同价款为35万元,商贸企业按约支付了首期款12万元。2012年末,由于纺织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四名股东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宣布解散公司,此后四人便失去联系,但四名股东未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商贸企业因上述订货合同已难于履行,想取回该首期款12万元。商贸企业应向哪个主体主张权利——纺织公司?四名股东?

  1、公司退出机制“三部曲”

  公司解散------------公司清算------------公司终止

  公司解散是公司终止的原因,是公司启动终止程序的首要环节;而公司解散并不会立刻导致公司人格的消灭,在此阶段,需进行公司清算程序,公司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公司终止意味着公司的消灭,常以注销登记为主要标志,并不以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为标志。

  在实际的机制运行当中,公司“生得容易,死得坦然”的理想状态并不常见,很多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是出现公司解散事由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公司高管不仅不进行公司清算,反而采取各种手段逃脱债务,导致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及时清理,债权人难以主张权利,此等情形不仅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是对于公司制度公信力的极大贬损。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5月19日正式对外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主要针对公司的解散和清算问题作出规定。公司解散后,经过符合规定的清算程序,最后在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公司法人主体消灭,这本身并不存在争议,但现实当中,存在着多种不规范的公司退出情形。以下小编将就几种典型情况,分析公司在解散后,如何确定诉讼(仲裁)主体。

  2、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主体资格

  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强制解散的范畴,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工商相关行政法规对违法违规公司处以的行政处罚。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才产生企业法人消灭的法律效果。

  同时,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仲裁)活动,企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如果该企业的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仲裁),债权人可以向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主张权利,开办单位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形的,其仅以企业清算人参与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法经【2000】23号函

  最高人民法院 法经【2000】24号函

  3、未经清算程序企业被注销后的主体资格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而且清算必须是程序合法的清算。但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公司未经清算而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清算作为公司终止的法定前置程序,该行为无疑会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法人主体资格消灭,该法律事实并不可改变,债权人无法再以该公司为对象主张权利,这时需要考虑债权人的损害与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的不当注销公司的行为存在因果联系。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债权人发现上述清算义务人存在未经清算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甚至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19、20条

  4、企业在清算程序过程中的主体资格

  一旦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其原有的经营管理机关即丧失作用,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承担公司机关的有关职能,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由此而衍生出来的问题即清算组是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仲裁)主体?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基于《民通意见》第60条“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的规定,似乎承认清算组的诉讼(仲裁)主体资格。

  但是,清算组本身并没有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而其参与的诉讼或仲裁活动,最终的裁判结果均是由处于清算程序中的公司来承担,相关债权人以清算组作为诉讼主体本身缺乏理论依据。为明晰这一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新的《公司法》也明确了在公司清算期间,公司存续。承认了在企业清算期间,企业仍可作为适格的诉讼(仲裁)主体参与法律活动,但清算组的负责人可以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相关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

  《公司法》第186条第(三)款

  5、结语

  公司终止的标志是完成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即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法律人格消灭之日。本文引言案例中,虽然四名股东决议解散公司,但其还未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决议解散后也未经合法的清算程序,纺织公司的法律人格仍未消灭,因此,商贸公司应以纺织公司为诉讼(仲裁)主体,向其主张返还已付12万元款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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